(一)補貼對象
1.更新設備住戶
以我區清潔取暖原設備安裝臺賬為準,對電取暖設備運行使用滿10年(燃氣壁掛爐運行使用年限8年,以企業產品明示為準)或雖未達到上述年限但經認定符合清潔取暖設備報廢標準,可申請該政策。
2.新增設備住戶
已完成整村改造村莊的新增住戶安裝清潔取暖設備,可申請該政策。
(1)申請一宅一戶設備。具有合法宅基地,用于家庭成員長期居住,且不是用于出租或盈利性經營的住宅。
(2)因離婚或分家析產申請第二套設備。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并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公示5個工作日后報鄉鎮、街道進行復審。
(二)補貼標準
參照家電下鄉補貼的方式,由農村住戶市場化自行購買符合要求的清潔取暖設備,按照產品銷售價格的40%進行補貼(對生態涵養區,市、區財政分別補貼30%和10%)。空氣源熱泵類產品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0.6萬元/戶,其他“煤改電”設備及“煤改氣”設備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0.36萬元/戶,其余部分由住戶自籌。
對一次性支付設備資金有困難的農村住戶,符合條件的可按照銀行機構推出的相關金融產品,自愿向銀行機構申請分期付款,各鄉鎮、街道對符合條件的農戶進行核實,測算補貼金額,區財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貼息支持。
對享受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及低收入家庭等困難群體選購清潔取暖設備的,經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初步核實后報區民政局審核,區民政局審核蓋章后,在《北京市農村地區清潔取暖設備更新工作指導意見》(京政農發〔2023〕49號)補貼基礎上,區級再補貼產品銷售價格的40%,空氣源熱泵類產品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0.6萬元/戶,其他“煤改電”設備及“煤改氣”設備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0.36萬元/戶。
(三)補貼要求
1.住戶購買的清潔取暖設備必須本戶使用,不得借戶購買,戶主及戶內家庭成員不得重復享受補貼政策。購買的設備性能指標低于市級要求的,不可享受財政補貼資金。
2.原“煤改電”、“煤改氣”住戶延續原有改造模式,有效發揮已建線路和管網作用。“煤改電”取暖設備運行所需線路改造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費用由住戶自行承擔。“煤改氣”取暖設備運行時,需進行燃氣管網改造時,須向燃氣公司申請,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規范標準實施,費用由住戶自行承擔,并確保使用安全。如住戶私自改裝線路,挪移設備,發生安全問題,由住戶自行承擔后果。
3.高效發揮財政資金效益,嚴格審核住戶實際需求,對無人居住、轉移過冬等無供暖需求的住戶,由鄉鎮、街道核實后暫緩實施,待有實際需求后,政策期內再予申請。
4.各鄉鎮、街道對原“煤改電”設備已到運行使用年限但不更新的住戶做好臺賬管理,每年采暖季期間組織人員進行重點巡檢。“煤改氣”設備如達到國家規定(《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GB17905-2008))的判廢期限后,應進行更新,并不再享受長效管護補貼政策。
5.設備更新后10年內不得再次享受更新補貼政策。